彰化地院97訴字346號判決

判決主文:乙○○犯竊佔罪,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犯攜帶兇器強盜罪,處有期徒刑年捌月。扣案之撬
鐵釘扳手壹支沒收之

犯罪事實:本案是一個流浪漢,因為飢餓難耐,持撬鐵釘扳手到隔壁的工寮
找食物,被工寮內的人發現,他持上述的凶器作勢要打該名工人,致使不能
抗拒,而得手鮮蝦麵1箱(內有17包)後返回其平日竊佔之住居地。


論罪科刑:

(一)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、刑法第320條
第2項之竊佔罪。被告所犯上述2罪,罪名不同,犯意個別,應分論併罰。
(二)刑法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之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刑責至重,然
被告因年紀已大,謀生不易,淪為拾荒之流浪漢,強盜泡麵之目的也僅
止為果腹充飢而已。西漢之御史大夫晁錯,曾著有「論貴粟疏」一文,
文中論述:「民貧,則姦邪生.貧生於不足,不足生於不農,不農則不
地著,不地著則離鄉輕家,民如鳥獸,雖有高城深池,嚴法重刑,猶不
能禁也.夫寒之於衣,不待輕煖;飢之於食,不待甘旨;飢寒至身,不
顧廉恥.人情,一日不再食則飢,終歲不製衣則寒.夫腹飢不得食,膚
寒不得衣,雖慈母不能保其子,君安能以有其民哉!」,常言道「饑寒
起盜心」,對於飢餓之人而言,不敢奢想何種豐盛美食,即使是為了區
區幾包泡麵,就可能背離道德拘束而引發犯罪動機,此種情形嚴刑峻罰
都難以禁止。本案若論處最低刑度有期徒刑7年,就其犯罪之情狀,仍
屬法重情輕之憾,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,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
之刑,猶嫌過重,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。
(三)爰審酌;被告乙○○自述因為沒有結婚成家,兄弟姊妹各自成家後,少
有往來,而自己父母過世後,家產散盡,無房屋可住,便淪為流浪漢,
偶而拾荒維生等情。被告攜帶兇器強盜他人財物貪圖不勞而獲,雖目的
僅為貪圖食物果腹,但已對證人丙○○造成財產上損害,亦妨害、威脅
其人身安全,且被告犯罪後迄未向證人丙○○、甲○○道歉或達成和解,
犯後態度並非良好,兼衡被告強盜所得財物價值輕微,居住竊佔之時間
亦非長久,範圍僅有一個房間,暨其品行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,各量
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,以示懲儆。

這是一個感人的判決!可憐的流浪漢為了果腹去搶泡麵,法官認為強盜罪的法定刑太重,
爰引古文來說明他減刑的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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